求专业人士帮忙 !

在一家A私企工作 当时签合同的时候 是私企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人员来的 但是只是先让我们签了我们的那部分 企业的部分没填 过了一年多让我们去拿合同 企业那部分就变成一个我们重来不知名的 劳务公司 本人现在只是看见别人的合同 没拿到自己那份 我想请教:这公司是想规避什么 一旦我们之间发生劳务纠纷 要如何证明自己真正的用工单位是A 而不是那家什么劳务公司 希望各位专业的热心人给我指点一下

  企业可以根据这个不给你们上险,同时不负责你们的一切权益问题,因为你们在合同上只是某劳务公司派遣过去的,相当与雇佣兵呵呵。证明自己真正的用工单位是A其实还是可以的。如果以法律方法来解决,这样的案例还有一些,
  主要是确定自己与A公司存在雇佣关系,
  看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主要有这几点:.
  在实践中,并非任何合同关系都会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标准,而且后两个标准往往较为模糊,难以认定.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判断:
  (一) 按工计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写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写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在承揽关系下,承揽人所利用的除了自己的劳力,还有自己技能、设备和资金。其取得报酬的前提是工作成果的交付。承揽人不能交付工作成果或交付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是不能向定作人要求报酬的。比如修理,修理1天与修理10天的报酬可能是一样的,也可以一天修好了可获得几百几千,10天修不好就分文未得。而在雇佣关系下,雇工是按工计酬,其工作时间的长短与其获得的报酬是成正比例的。因为,承揽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用自己劳力、技能、设备和资金而工作,提供的是工作成果,取得的是加工承揽费,实质是为自己干活。而雇工提供的是劳务,拿的是劳务报酬,实质是为他人干活。

  (二)不具经营性

  资质的有无不仅是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一把尺子,也是确认雇佣关系的一种标准。在雇佣关系下,仅靠提供劳动力取得劳务报酬的人是没有资质的。因为他出卖的是自己的劳动力,他所得到的是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他不是在经营,他不需要什么资质。他所创造的剩余价值是别人的,他是在“为别人做事”。而如果与业主建立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具有经营资格并且这种资格与其所从事的某种活动有直接联系的,则除了法定和约定外,不管当事人本人或其他人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业主一般是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的。因为业主与对方不是雇佣关系。当事人有资质并从事的是与这种资质有直接联系的某种活动,这是当事人为自己做事,他所从事的这种活动的性质是一种经营活动。比如建筑行业中,建筑企业的施工价格是根据其资质定的,其中包含着成本(包括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来确定的直接费以及间接费)、税金和利润。

  (三)场地在他人处

  “雇”字从“户”,“户”是房屋,居室的意思,可以引申为工作环境和生产条件。故我认为工作场之所在,是一个认定雇佣关系的砝码。比如让人制造机器、让人制作服装、让人修理财产,场所、地址不在业主处,他们是承揽关系中的加工、定作、修理。而如果场所、地址在业主处,在符合按工计酬的前提下,业主和制造人、修理人之间就是雇佣关系。因为,活动的场所、地址是一种工作环境,也体现了一种生产条件。提供工作环境和生产条件的一方是让对方给自己做事,对方在一方提供的工作环境和生产条件下工作,是对方在为他人做事。如果业主是法人、单位的话,比如机械制造公司、服装生产厂、汽车修理部,制造人、制作人、修理人是按工计酬的,他们便是该法人、该单位的职工。如果该企业该单位与制造人、制作人、修理人有书面合同,他们之间就存在着劳动关系,如果没有书面合同,他们之间就是事实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则是广义上的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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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1-15
1.公司想规避的就是简化用工手续,随时可以要求你走人,并不需要支付补偿金,因为你是劳务派遣,你的劳动合同关系在劳务派遣公司,A公司不要你了,你就只能回劳务派遣公司了,就算没有新的工作,劳务派遣公司也必须支付你当地的最低工资,如果劳务公司跟你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就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你补偿金,工作满1年补偿1个月,满半年不满1年也是1个月,不满半年是半个月,时间从08年开始计算

该交的社保那是劳务派遣公司交,只是钱由A公司出而已

2.你现在恐怕无法证明了,因为劳动合同已经签了,除非你能证明,公司采用欺诈的手段让你签的合同,那么合同无效,否则,没招

劳务派遣是合法的用工手续,只能说公司太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