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来系统性的回答一下你的问题。
首先,对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能,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以及人资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2、对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3、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4、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5、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6、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7、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关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具体由多少人组成,没有强制规定。
具体的职务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调解员三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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