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合并方的部分,现在的会计准则里,还需要

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合并方的部分,现在的会计准则里,还需要以合并方的资本公积为限转入留存收益吗?是不是不用了?

目前来讲,准则应该没有变,还是要转的,如果真要究其原因的话,因其背后有复杂的利益关系。作为合并方的我,今年利润不行了,我就并个企业,此时这个企业的利润,就可以转到我这,那报表就漂亮了,投资者就会继续投资了。一直有反对的声音,但没有通过。美国以前也是这样,后来因为不合理更改了准则,而我国目前没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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