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项基本原则唯物辩证法和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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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讲辩证法,人们常常讲万事万物,然而,细细想来,万事万物其实就分为两类,一类是相对于客体来说的主体,一类是相对于主体来说的客体。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之所以是科学的辩证法,唯在于它引进了客体主体理论。

客体,从其含义上讲,有狭义广义之分。从狭义上讲,客体是作为主体 —— 人的活动的一切对象的总和;但是,主体还把主体自身作为认识和实践的对象,因而广义地讲,客体是包括人自身在内的人所生活的世界的总体。主体,就是纳入主客体关系中的现实活动着的社会行为者。可见,主体与客体是认识、实践与被认识、被实践的关系。

客体与主体的关系绝不仅仅是客观与主观的关系。因为客观与主观只是反映被反映的关系和具有抽象哲学意味的生成被生成的关系。其实,人不仅有精神感觉或精神反映,更重要的还具有五官感觉或肉体感觉,特别是还具有实践感觉。所以,客观与主观的关系只是包括在客体与主体的整体关系中的一种关系。值得一提的是,客观与主观的关系只有客观作为客体、主观作为主体的“主观”时,才能构成关系,才使关系具有现实的意义。

实际上,马克思始终都是从客体与主体关系的意义上来看待自然、社会和意识,来使用客观、主观范畴。比如,客观,马克思认为,“非对象性的存在物,是一种非现实的、非感性的,只是思想上的 即只是虚构出来的存在物,是抽象的东西”,而“被抽象地孤立地理解的、被固定为与人分离的自然界,对人说来也是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9、198页。)。比如 主观,马克思也这样指出:“不仅五官感觉,而且所谓精神感觉、实践感觉(意志、爱等等),一句话,人的感觉、感觉的人性,都只是由于它的对象存在,由于人化的自然界,才产生出来的”,“所以 ,社会的人的感觉不同于非社会的人的感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9、198页。)。

以上分析说明,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哲学,任何一个现实的、有生命的人,总是作为主体而存在、总是处在无限多样的同客体的关系之中。所以,同历史上其他哲学一样,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最基本的问题就是如何解释进而改进客体与主体的关系,特别是如何解释进而把握客体与主体中客观与主观的关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恩格斯才深刻地指出:“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9页。)

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于客体与主体(以及客观与主观)的关系,作了比其他哲学都要详尽得多、深刻得多的研究。例如,它把客体与主体的关系区分为起源关系、认识关系、实践关系、评价关系,等等;又如,它把客体与主体的关系理解为人化自然与社会活动者的关系;再如,在考察上述种种关系的过程中建立了自己的物质观、认识论、实践观、价值观,等等,而蕴含在这许多理论中的一个本质问题、贯穿在这许多理论中的一条基本线索,就是辩证唯物主义,即“客体、客观决定主体、主观,后者从属于并反决定于前者的哲学观念”。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主义哲学经典作家才再三把马克 思主义哲学称为辩证唯物主义。

“客体、客观决定主体、主观,主体、主观从属于并反决定于客体、客观”这一集中鲜明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本质特征的理论,既标明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是辩证的唯物主义,又标明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是唯物的辩证法,就是说,客体、客观对主体、主观的决定,是唯物主义的辩证法的决定,后者对前者则是唯物主义的辩证法的反决定。不仅如此,客体、客观,主体、主观,都在与 对方的那种具有决定—反决定性质的相互作用中作为过程出现,而各自的过程(如上节所看到的)又无一不体现出决定—反决定的性质来。这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之所以是科学唯物主义的辩证 法,乃是因为它不仅把客体客观、主体主观看做是作为决定—反决定过程存在和发展的,而且客体与主体、客观与主观的关系也是前者决定后者、后者从属于并反决定于前者这样一种性质的关系。在这 里,由于它们各自作为决定—反决定过程存在,所以必然会得出“世界统一于物质,物质的运动具有方向性、规律性和必然性”这一科学唯物主义的结论来;由于把客体与主体、客观与主观的关系看做 是前者决定后者,后者从属于并反决定于前者的关系,因而也必然要得出“客观(或存在)第一性、主观(或思维)第二性,客观与主观又具有同一性”这一科学唯物主义的结论来。

既然如马克思所说,“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既然任何有生命的个人无不作为主体而始终处于同客体的关系之中,那么,唯物辩证法的上述回答,就不仅成了真正正确回答了客体、主体的存在和发展及其相互关系问题的哲学学说,而且成为如普列汉诺夫所说的不仅正确解释了世界,而且可以能动地改造世界的“行动的哲学”。

众所周知,马克思和恩格斯强调自己的辩证法思想时,总是首先申明它的客观性和唯物性;列宁把“观察的客观性”列为辩证法十六要素的第一条;被称为毛泽东哲学思想“出发点”、“基本点”和“根本点”的“实事求是”,也把客观性放在了首要地位。可是,究竟应该怎样理解辩证法的这一客观性原则呢?长期以来,各种版本的教科书往往是先贴上唯物主义标签,接着是“联系和发展”,再 讲“三大规律”,最后是“诸对范畴”。这种理论本身并未体现出唯物主义、客观性,反而硬说是唯物主义的做法,显然不妥。就是说,我们只有让辩证法的理论本身内在地建构于唯物主义基础之上,才能使辩证法只能是或必然是唯物主义的辩证法。

总之,客体、客观与主体、主观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第一条基本原则。从辩证法作为一门“理论”的意义上讲,这种统一是辩证法所揭示的首要的和基本的原则;从辩证法作为一种哲学“方法”的意义上讲,我们不仅要在客体与主体的关系中来把握进而改进客体和主体,而且必须把客体、主体理解为一种按照决定—反决定规律存在和发展的东西,把二者的关系理解为决定—反决定性质的关系。只有这样,才算真正地即唯物地认识了主客体及其关系的辩证法,才能科学地即唯物地指导我们的思维和行动。

二 条件与否定相统一的原则

辩证法从其性质上讲,它是科学唯物主义的辩证法,即坚持客体与主体、客观与主观相统一的辩证法;从其对象以及由对象所规定的内容上看,它又是“关于联系和发展的科学”。

作为“联系的科学”,辩证法告诉人们,由于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该事物与周围其他事物之间都是相互联系着的,整个世界即是一个由种种联系构成的体系,因此任何事物从酝酿、生成,到存在、变化,直到转化、灭亡,都是有条件的。在这里,所谓事物只有在种种联系中才能存在和发展,就是说事物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存在和发展,从这一意义上讲,联系即条件。马克思主义者认为事物是相互联系着的,比如,斯大林提出了“一切依地点、时间、条件为转移”的着名论断,由于这里所讲的地点、时间也是条件,两种不同的条件,因而有些马克思主义哲学家索性提出:“一切决定于条件。”

应当说,唯物辩证法的唯物性和科学性,在一定意义上,就是这种条件性。因为,承认了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条件性,也就是坚持了唯物主义路线;同样,只有详尽地考察事物的种种条件,才能对事物作出科学的说明。所以,严格说来,任何科学都是以研究对象生成、存在和发展的条件为对象的。比如科学社会主义,恩格斯就曾简要地把它定义为“关于无产阶级解放的条件的学说”(《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0页。)。毛泽东在《矛盾论》中也说:“一定的必要的条件具备了,事物发展的过程就发生一定的矛盾,而且这种或这些矛盾互相依存,又互相转化。否则,一切都不可能。”又说:“矛盾着的对立的双方互相斗争的结果,无不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在这里,条件是重要的。没有一定的条件,斗争着的双方都不会转化。”可见,按照毛泽东的理解,无论矛盾的“发生”,还是矛盾双方的互相依存、互相斗争、互相转化,都是以条件为基础的,或者说以“条件”为条件的。说到矛盾,毛泽东还有一个着名论断,就是“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这句话的三层意思就是三种不同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这内因,就是事物变化的内部条件;外因之“条件”即指外部条件;而第三分句中的“通过”所言,也是条件,即外因与内因构成“变化”的“构成条件”。所以,如果认为列宁所说的“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确定为关于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是科学的,那么这一关于矛盾的学说,实质上就是关于矛盾产生、存在和转化的条件的学说。因为只有把矛盾学说理解为关于矛盾的条件的学说,才能得出唯物主义的结论来,才能是科学的理论。

进一步看,辩证法还是“关于发展的学说”。何谓发展?对此,历代的辩证法家从不同角度曾给以种种界说。如,有的从事物的起源角度来定义,于是把发展理解为联系的结果和联系的现实构成;有 的则从发展的表现形态上来定义,于是把发展理解为事物时间上从低级或旧质态到高级或新质态的前进,理解为事物从简单或松散态到复杂或紧密态的上升;有的从发展的构成的意义上来定义,于是把 发展理解为高级的或新质的、低级的或旧质的、中性的或过渡的等不同方面的辩证统一;当然也有人从发展方向的意义上来定义,于是又把发展理解为上升或前进、下降或灭亡、循环或交替出现的等不 同方面的辩证统一。我们认为,从把发展理解为一门学说来看,首先地和根本地应当从发展的内在实质上来理解发展,而发展的其他含义只能由此派生出来。若此,发展便表现为马克思所表述的情形: “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着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 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评的和革命的。”(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4页。)在马克思这段话里,有三个重要范畴,即肯定性、否定性和暂时性。对于肯定性,马克思认为应当从否定的意义上去理解,否则即无发展可言;至于暂时性,它是这种否定性的必然结果和表现形式。所以,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所谓事物的发展,就是事物自身固有的那种否定性或辩证的否定性 —— 扬弃。

应当说,作为“发展的学说”的辩证法,就其本性来讲,就是关于否定的学说。事物的发展,无论从其源泉或动力、道路或方式、趋势或方向上讲,归根结底,都要依据于否定,因为事物自身诸要素之间具有彼此否定的倾向和行为,所以才会促发和形成事物内部那种既对立又统一又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的矛盾,进而被人们揭示出对立统一规律;因为这种由否定性所引起的事物内部分为主次的矛 盾双方仍由相互间的否定性规定着、支配着,所以矛盾双方的对立统一往往呈现出交替出现的“相对的静止状态”和“显着的变动状态”(毛泽东语),进而也才被人们揭示出质量互变规律,如此等等。因此,“发展”,就其内在本性来讲,它表现为事物自身的那种既自我否定又相互否定的否定性;而“否定”,就其外在形态来讲,它表现为那种由简到繁、由低到高、由旧到新的“发展”。

更为重要的是,事物的否定性为什么必然是辩证的否定,即扬弃呢?这是由于事物的条件性。就是说,事物内部相互否定着的两个方面既互为条件并且各自都有自己产生、存在和变化的条件,所以,事物的产生、存在和变化才表现出对立统一、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等的规律性。反过来,事物的条件之所以能促进事物的产生,规定事物的存在、推进事物的发展,又是因为事物的否定性。这是显而 易见的。所谓事物的条件,从外部条件看,无非是该事物赖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其他事物或因素;从内部条件看,也无非是该事物彼此相关、互为存在和相互作用的诸构成要素,因而作为“其他事物 ”和“构成要素”自身也都包含着否定性。所以,任何条件都是包含着否定性的条件,从而也是变化着的条件。这种变化着的条件使得事物的否定性必然表现出某种规律性来。

以上分析告诉我们,相对于“事物”而言的条件与否定,有着内在的统一性。从事物的否定来考察事物的条件,我们必然会得出关于事物发展的“辩证的唯物主义”的结论来;而从事物的条件来考 察事物的否定性,我们必然会得出关于事物发展的“唯物的辩证法”的结论来。一个是“条件下的否定”,一个是“否定中的条件”,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就是说,“条件下的否定性”理论深刻 揭示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辩证本性,而“否定中的条件”理论则深刻地揭示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唯物主义基础。的确如此,世界上的万事万物,由于互为条件,所以才被纳入具有统一性的世界的体系,从而使世界表现为多样性的统一的世界;同样,万事万物通过“否定”又被融人世界发展总过程,从而使世界表现为由多种发展形态所构成的“过程的集合体”。

在这里,我们猛然发现:正如上述之“客体与主体相统一的原则”深刻地揭示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必然是唯物主义的一样。此之“条件与否定相统一的原则”,则深刻地揭示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必 然是科学的辩证法。

三 普遍与具体相统一的原则

任何客体、客观都是相对于主体、主观来说的,因而都是具体的即现实的客体、客观;反之,任何主体、主观都是相对于一定客体、客观来说的,从而主体、主观也都只能是具体的现实的。同样,任何条件、否定也都是相对于一定的事物来说的,因而也都是具体的现实的条件、否定。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列宁把具体性看做是整个马克思主义的“最本质的东西”、“活的灵魂”;毛泽东在中国革 命实践中深刻地总结出,具体性乃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者必须严格遵守的一个原则”。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从另一方面讲,任何具体的现实客体都具有作为客体的共同特性 —— 客观实在性以及相对于主体来说的对象性,等等;反之,任何具体的现实的主体都具有作为主体的共同特性 —— 能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以及相对客体而言的对象性,等等。所以,客体、主体,都具有普遍性与具体性相统一这样一种性质。

既然如此,那么唯物辩证法就必须从普遍与具体统一的角度去揭示客体、主体、条件、否定。换言之,客体与主体的统一,条件与否定的统一,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讲,乃是普遍性与具体性的统一。比如,客体的本性,就是作为普遍意义上的客体与作为具体意义上的客体的统一。

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发展史上看,真正把普遍与具体的关系作为一条原理阐发出来,进而把它看做是辩证法的精髓的当属毛泽东。毛泽东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同样地列宁和斯大林,他们对于应用辩证法到客观现象的研究的时候,总是指导人们不要带上任何的主观随意性,而必须从客观的实际运动所包含的具体的条件,去看出这些现象中的具体的矛盾、矛盾各方面的具体的地位以及矛盾的具 体的相互关系。我们的教条主义者因为没有这种研究态度,所以弄得一无是处。我们必须以教条主义的失败为鉴戒,学会这种研究态度,舍此没有第二种研究法。”(《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8年版,第294页。)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毛泽东把“共性与个性、绝对与相对”亦即普遍与具体的道理,看做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精髓,指出:“不懂得它,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普遍与具体的统一问题,在我国已属常识性的问题,故不赘述)

应当说,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之“客体与主体相统一的原则”和“条件与否定相统一的原则”只有融人“普遍与具体相统一的原则”之中,或者说只有以“普遍与具体相统一的原则”为标准仪和过滤器才具有实际的现实的意义。因为任何客体与主体的统一,一方面表现为普遍意义上的客体与普遍意义上的主体的统一,另一方面又表现为具体意义上的客体与具体意义上的主体的统一。他们彼此统一才最 终使客体与主体的统一具有实际意义。

由此可见,如果说客体与主体相统一的原则和条件与否定相统一的原则从“理论”的角度揭示了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则,那么普遍与具体相统一的原则则从“方法”的角度揭示了唯物辩证法的原则。就是说,客体与主体相统一的原则从理论上讲是一条使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成为唯物主义的辩证法的原则,条件与否定相统一的原则从理论上讲是一条使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成为唯物主义的辩证法(即科学 辩证法)的原则,而普遍与具体相统一的原则则是一条使辩证法上述原则变成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实际方法的原则。因此,离开“普遍、具体”,“客体、主体”、“条件、否定”就失去了现实性,从 而只具有抽象的意义;而离开“客体、主体”、“条件、否定”,“普遍、具体”又成为无对象、无根基的东西。

综上所述,我们所说的“客体、主体,条件、否定”,是普遍与具体相统一意义上的“客体、主体,条件、否定”;而我们所讲的“普遍、具体”是相对于“客体、主体,条件、否定”来说的“普遍、具体”。三者的辩证统一或“三位一体”,共同构成了作为“理论”的唯物辩证法与作为“方法”的唯物辩证法的内在统一,构成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之所以是科学的唯物主义的辩证法的基本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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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08
是四项基本原则吧,不是六项基本原则。
:(1)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现象和过程之间及其内容各要素之间都处于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之中。整个世界是一个普遍联系的统一整体;任何事物的存在和发展都以它事物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又是它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条件;联系的普遍性要求我们用全面的观点看世界。(2)普遍联系的原理是我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相结合的重要理论依据。(3)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间是相互贯通、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不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就缺乏根本的政治保证,就会偏离社会主义方向;不坚持改革开放,就不能发展社会主义。(4)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二者是唇齿相依的关系。只有把两者统一起来,才能更好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