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误诊加上又不抢救导致病人死亡,医院该怎样赔偿?

病人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为颈椎炎.在该医院住院治疗两天后,出现症状有高烧,呕吐.医院无采取专家会诊,康复科医生就草率断定为狂犬病.发现后无采取抢救措施,家属跪求医院派救护车往上级医院进行抢救,遭到医院拒绝,家属又要求医院为病人打针,但医院声称病人患有狂犬病.致使没有一个医护人员敢去为病人打针,最后,家属无奈之下只好自己找车将病人送往上级医院,家属要求该医院的医护人员陪同前往,但是又遭到拒绝,家属只好独自陪同病人前往上级医院.但是在路途中病人因在该医院拖延了抢救时间5~6个小时,最后导致病人死亡.病人死后,家人要求医院按医疗事故进行赔偿,遭到医院拒绝.随后,家属怀疑病人的死因并不是死于狂犬病,后将其死者的身体器官送往法医鉴定.一个月后,签定结果为死于慢性脑膜炎.病人并没患上狂犬病. 得知这个结果,医院通知家属去医院进行协商,约定第2天早上8:30见面,到第2天家属前往医院,在该医院办公室等待将近3小时,医院还未出面,在这期间家属<妇女,老人,小孩>还遭到医院保安人员殴打,伤势为四轻一重<老人为重伤>
该死者38岁,中小企业家,年收入为40~50万,为城镇户口,有三兄弟,父亲71岁,母亲61岁.两个小孩一个17岁,一个7岁.

这是要讨个说法的,可以到县(市)的人大、政府等部门去反映,或是给领导发放传单。赔偿可以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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