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的期间也是可以离开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所在地的,只需要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就可以了。
缓刑期间需准守的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而在假释环境中,剥夺政治权利仍然是从缓刑结束时开始执行。同主刑条件一致。
扩展资料
缓刑撤销条例:
根据刑法第76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69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缓刑
原则在不能出户口所在地,如需外出,需要考察机关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四款明确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须报考察机关批准。也就是说,未经批准,不得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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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思南一男子缓刑期间不假外出被行政拘留和罚款
1月22日,思南县鹦鹉溪镇一男子在缓刑期间不假外出,被当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和罚款200元。
2015年1月23日,思南县鹦鹉溪镇张某被广东省云安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止。
2015年2月28日,张某回思南县鹦鹉溪镇司法所报到后,不假外出到广东省务工,后经鹦鹉溪司法所追查,于2015年4月14日到司法所报到,并书面递交了情况报告。
2015年5月,张某又不假外出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区务工务工,经县司法局组织追查,于2015年11月30日返回思南县。因张某的行为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思南县公安局鹦鹉溪派出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询问,张某对其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参考资料:铜仁网-思南一男子缓刑期间不假外出被行政拘留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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