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办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

如题所述

下岗职工办公司在税收政策方面没有优惠,但招用相关人员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文件的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哪些企业可以享受下岗职工优惠政策?

  答:一、依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文件和其他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3.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以上所称新办企业是指(通知)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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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4-05
去当地劳动局或者人力资源市场了解下,不同地方有不同,不过一般都有税收减免,可能还有其他比如租金减免,扶持资金,贷款利率优惠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