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3、监督从业人员认真执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验证明和登记工作;
4、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整改;
5、发现涂改、伪造备案或准刻证明等可疑情况以及案件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印章治安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