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工作二二十五年单位至今不给缴纳任何保险,因其违法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劳动经济赔偿金是从入厂年限计算还是按照2008年劳动法施行年限计算?
劳动法是国家统一颁布执行的法律,怎么能说这个有争议,各地的判决不同,难道各地可以违反劳动法随便按各地的意见判决?如果这样的话,国家统一制定的劳动法不就是个摆设吗?!
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是很常见的现象,甚至在同一个地区都有不同的判决结果,这个问题不仅仅是在中国,在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的。我们公民作为法律的使用者,我们只能尽量争取。不需要纠结这个问题。上帝都拯救不了人类,法律更不是万能的上帝,解决不了所有的问题。如果你认为法律只是摆设,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就没有必须要解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