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赔偿金应该从哪一年计算?

参加工作二二十五年单位至今不给缴纳任何保险,因其违法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劳动经济赔偿金是从入厂年限计算还是按照2008年劳动法施行年限计算?

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此,各省不尽相同,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较为合理,这样回避了受伤之日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间隔较长时,造成赔偿金差额较大的问题。
例如《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鲁政发〔2003〕107号)第18条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4-06-21
  从法理上是法律不具有逆及力,法律颁布前的不受法律的规范,则应从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才有补偿金一说,只能从2008年之后开台计算。
  但是你的劳动关系建立在法律颁布前,之后一直保持着劳动合同关系,也就是说法从时效不逆及,但事件上确涉及了,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范围中有一条原有劳动关系没有解除的,应依法接续并建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那么你没有解除过劳动合,也没有领取过经济补偿,则应接续原有劳动关系叠加补偿,也就是要从原有劳动关系为起点计算补偿。
  这在国企改制时就是对原有劳动关系给予承认给予补偿的,这就是司法的具体案例,属于参考依据。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4-06-21
网上根据上面留言简单分析一下:如果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金,应当从建立劳动关系时开始计算(入厂) 。以上解答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处理依据。
第3个回答  2014-06-21
这个有争议,各地的判决不同。具体请咨询当地律师追问

劳动法是国家统一颁布执行的法律,怎么能说这个有争议,各地的判决不同,难道各地可以违反劳动法随便按各地的意见判决?如果这样的话,国家统一制定的劳动法不就是个摆设吗?!

追答

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是很常见的现象,甚至在同一个地区都有不同的判决结果,这个问题不仅仅是在中国,在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的。
我们公民作为法律的使用者,我们只能尽量争取。不需要纠结这个问题。
上帝都拯救不了人类,法律更不是万能的上帝,解决不了所有的问题。如果你认为法律只是摆设,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就没有必须要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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