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06-28
足球裁判员所用的手势应力求简略、明了、示意确切,给人以直接、明确的感到。这些手势的利用,旨在使竞赛顺利进行。手势的作用重要在于示意下一步竞赛应如何进行,因此,对活动员的犯规动作,裁判员一般没有模仿的必要。
一个高水平的裁判员,其手势和其他举止须做到简洁、朴实、伸展、大方,使人肃然起敬。凡借助于手势、哨声故作姿势,装模作样,显露自己,哗众取宠,不仅会冲淡竞赛气氛,而且一定招来唾弃,以致降低了裁判员的威看。
经国际足联审定的裁判员的同一手势如下:
(一)直接任意球单臂侧平举,明确批示踢球方向。
(二)间接任意球单臂上举,掌心向前。此手势应连续到球踢出后,并被场上其他队员触及或成往世球时为止。
(三)球门球单臂向前斜下举,指向履行球门球的球门区。
(四)角球单臂斜上举,指向履行角球的角球区。
(五)罚球点球单臂向前斜下举,明确指向履行罚球点球的罚球点。
(六)示意连续竞赛队员犯规后,裁判员利用有利条款而不判罚时,应赐与连续竞赛的手势:双臂前举,手臂向前稍作连续挥舞。
(七)罚令队员出场和进行警告对队员罚令出场或警告时,辨别出示红、黄牌。利用红、黄牌时,应一手持牌直臂上举,面向被处分队员,有短暂时间的停顿,使场内外均能看清是对哪名队员进行处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