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中,亲子鉴定能否强制,可否直接推定对拒绝鉴定一方不利的事实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认为,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是如果非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其生父或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一是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强制鉴定,如涉嫌强奸罪的;
二是遇难者(空难、海啸等)身份无法辨认的;
三是认领被拐卖儿童的;
四是未婚先育落户,超生落户、无法提供出生证明的。
其余的不能强制鉴定。
《新婚姻法解释三全文》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一、委托单位(人)填写委托书。委托单位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机关和律师事务所。
二、自愿提供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出生证,留下复印件。
三、被鉴定人自愿照像。
四、抽取被鉴定人的血样。
五、将标本送交专业技术人员,并签收。
在离婚案件中,一般由主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但为保证亲子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往往由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当事人不申请亲子鉴定的,法院也不能主动依职权进行鉴定。亲子鉴定还需被鉴定人同意鉴定,不能强制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就是利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
亲子鉴定如何启动
(一)当事人申请
亲子鉴定的首要条件是,由主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但为保证亲子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往往由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法院作为中立者不能为任何一方主动采集对一方有利的证据。
因此,当事人不申请亲子鉴定的,法院不依职权进行鉴定。
(二)被鉴定人同意
进行亲子鉴定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被鉴定人同意鉴定。
一方面民事诉讼法不能强制不愿鉴定的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另一方面诉讼一方当事人无义务协助对方获得不利于自己的证据,亲子鉴定结论作为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同时,必然对另一方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被鉴定人有权通过拒绝鉴定避免可能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
如果被鉴定人一方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不应做出有利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决定,但为查明事实、定分止争,可对拒绝亲子鉴定的被鉴定人进行劝说,经法院极力劝说仍拒绝鉴定的,法院不能强行鉴定。
强制做DNA亲子鉴定的情况:
一是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强制鉴定,如涉嫌强奸罪的;
二是遇难者(空难、海啸等)身份无法辨认的;
三是认领被拐卖儿童的;
四是未婚先育落户,超生落户、无法提供出生证明的。
其余的不能强制鉴定。
法律依据:《新婚姻法解释三全文》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