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分部验收,主体结构验收等由施工单位向质监站提出申请。施工单位报送施工技术资料,建设单位报送分部工程验收实施方案,经监督站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监督站对验收进行监督。
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将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并签注结论和意见整理成册报送监理机构审查,符合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于验收前三个工作日通知质监站。
主体分部(子分部)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检查,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收到上报的验收报告应及时组织参建四方对主体分部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填写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相关责任人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扩展资料:
验收条件:
1、施工单位已按设计图纸完成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施工内容;
2、施工单位已组织自验合格,并向监理(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3、监理(建设)单位已组织预验收合格,监理单位已出具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意见;
4、根据工程需要基础(主体结构)可分阶段验收,除尚未到龄期的砂浆、混凝土试块试验报告和结构抽检报告外(但应提供砂浆、混凝土试块的检测委托单,核查试块留置数量是否符合规范规定),其他资料应齐全,并经监理审查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