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有两个股东各占百分之50的股份,现在其中一个股东执意想注销公司,另外一个股东不同意,那么这个不同意的股东有什么法律可以支持他不解散公司
现在这个股东不卖也不想怎么处分他的股份,只想注销公司
追答这个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只有在其他股东都不愿意购买的情况下,他才可能这么做。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只有下列情况,他才能向法院申请注销公司,其他情况都不能。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现在那个股东就是不想卖也不想干吗就是想注销公司,我想请问他占有一半的股权可以不管其它股东的意愿强制要求注销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