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镇企业职工2019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多少

如题所述

社保分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
养老保险:缴纳单位比例:外资单位20%,省属单位18%,私企单位12%;个人8%,。
医疗险:单位比例:7%,个人2%。
失业险:单位比例:0.2%,个人0.1%。
工伤:单位比例:0.4%,个人不用缴费。
生育:单位比例0.85%,个人不用缴费用。
重大疾病:9.83。
从2013年7月1日起,以2012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社会保险待遇和征收相关的缴费标准。2012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215元;2012年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313元,我市将从2013年7月1日起调整2013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
从7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1289元调至12645元;下限从2258元调至2529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根据本人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缴费基数选定后,在同一社保年度内不再变更。
7月1日起调整后: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从14367元调至15939元。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从2873元调至3188元。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广州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即1550元。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5313元。
每年7月份调整缴费基数:
根据省人社厅统一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市确定2014年度(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社会保险有关缴费基数标准。
市区2014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2170元,上限为12820元;市区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2014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为2170元;职工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根据省统计局和省人社厅每年发布的上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平均工资进行调整,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下限分别为上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2820元)、60%(2564元)。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社保基数的调整,综合考虑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企业实际,最终月缴费基数下限确定为2170元。调整后与周边城市相比,低于苏南和部分苏中城市,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我市企业用工成本,减轻了自由职业者缴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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