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找不到凶手让大伙索赔难道不与现法律疑罪从无相违背吗

如题所述

“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并不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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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21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规定以优先保护受害人为出发点,,为现实中出现的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裁判规则。该规则的价值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 第二,分担损失,平衡各方利益。 第三,有利于完善预防机制,减少损害的发生。 第四,有利于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第2个回答  2021-02-06
中国现行法律虽然也有部分含有疑罪从无的思想,但是中国现行法律没有任何一条“明文”规定审判时必须疑罪从无!换言之,疑罪从有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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