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如题所述

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41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案件中的受害人则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进行证明;加害人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作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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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2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三)、(八)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某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7-23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某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3个回答  2010-07-24
不就是无过错责任么,用得着粘贴这么多法条么……
第4个回答  2018-06-13
环境污染没事责任的规则原则是无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64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拿着,应当排除威海,并赔偿损失;完全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因水污染收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解释(2015)第一条: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们法院不予支持。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三)、(八)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某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