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如题所述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审判程序包括: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

  (二)简易程序;

  (三)第二审程序;

  (四)特别程序;

  (五)审判监督程序;

  (六)督促程序;

  (七)公示催告程序;

  (八)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九)破产程序。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法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

  第九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四)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五)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六)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八)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九)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十一)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

  (十二)审判人员实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一百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则第九十九条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提出检察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不存在或者不构成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第八章 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监督的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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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9-13
第一个,因为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只能是判决和裁定,裁决书不在期内第二个,如果证人马某的证言起到了决定作用,那么就可以提起。如果由其他证据起到了对案件的决定作用,那么就一般不做抗诉处理。第三个,抗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21-12-30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详细文案有很多,具体文案可以直接查阅相关原件,相关细节我会通过以下几点做具体解释:

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的受理标准
1、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
(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
(三)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下称《规则》)。《规则》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监督程序、案件范围、办案机制等进行规范明确,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能提供操作规范和指引。《规则》8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