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中主观打分项过高可以提出质疑吗

如题所述

①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②提出异议(或者质疑)时,应当明确或提出所依据的法律依据。最常见的依据是歧视性。例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异议人应当说明主观打分项过高的危害和违反的法律依据。通常情况下,可以要求主观打分项进一步细化评分标准,分值一般难以提出异议。
参考资料: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专业词典”和“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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