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手续费返还用交增值税吗?

如题所述

需要。

根据现行税收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扩展资料: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中国自1979年开始试行增值税,于1984年、1993年和2012年进行了三次重要改革。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是以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基础的。

第一次改革,属于增值税的过渡性阶段。此时的增值税是在产品税的基础上进行的,征税范围较窄,税率档次较多,计算方式复杂,残留产品税的痕迹,属变性增值税。

第二次改革,属增值税的规范阶段。参照国际上通常的做法,结合了大陆的实际情况,扩大了征税范围,减并了税率,又规范了计算方法,开始进入国际通行的规范化行列。

第三次改革,把部分现代服务业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扩大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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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0-14

需要缴纳增值税

    背景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第6条第6款:“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营业税(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4(国税发[2001]31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虽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并没有就手续费返还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做进一步明确,但是根据此次“营改增”中,营业税政策平移到增值税政策的迹象,各地方税务局也分别就该问题进行了答复,操作略有差异。

第2个回答  2016-09-24
营改增前,对“企业收到的个税手续费返还,是否缴纳营业税”的争议很大,有些地税答复不需要缴纳,有些地税答复要缴纳。太混乱了!现在营改增了,真不知道现在是否缴纳增值税?
我以为,“个税手续费返还”是政府(税局)对企业代扣个税的一种奖励行为,企业代扣工薪个税的行为是一种法定义务,不论是否有手续费,支付个人收入的企业都要履行该义务。它不是一项劳务,不是经营活动,双方不是市场交易行为,既然不是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就不属于税法的劳务范畴,不应该缴纳增值税的。
希望帮助你。
第3个回答  2020-06-17
需要。

根据现行税收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扩展资料: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中国自1979年开始试行增值税,于1984年、1993年和2012年进行了三次重要改革。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是以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基础的。

第一次改革,属于增值税的过渡性阶段。此时的增值税是在产品税的基础上进行的,征税范围较窄,税率档次较多,计算方式复杂,残留产品税的痕迹,属变性增值税。

第二次改革,属增值税的规范阶段。参照国际上通常的做法,结合了大陆的实际情况,扩大了征税范围,减并了税率,又规范了计算方法,开始进入国际通行的规范化行列。

第三次改革,把部分现代服务业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扩大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第4个回答  2022-06-28
法律分析:个税手续费返还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借:银行存款,贷:其他收益,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根据现行税收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