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划地块内的土地置换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及营业税?

1、政府规划地块内的土地拆迁补偿工作,政府某部门与规划地块内A工厂产权单位进行了土地置换,并新建一工厂给A工厂使用。请问这种情况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及营业税?
2、目前税务部门已同意减免土地增值税,但要求首先缴纳营业税,请问是这样的吗?

不收营业税和增值税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法规免征上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法规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取得的补偿款,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副标题:是的,不收。

扩展资料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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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1-05
  政府规划地块内的土地置换政免征土地增值税,但需要征收营业税。

  对于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是否要交纳营业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87号)文件在内容与此比较近似,该文件规定对于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只要是发生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就要根据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第8条又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第2个回答  2010-07-22
拆迁安置有货币还建、原地还建、易地还建三种方式,原地还建和易地还建都是以房还房,即实物还建。作为被拆迁方获得的实物还建补偿,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等地方各税(费)。
营业税
房屋还建方式下,被拆迁方实质上是“以物易物”形式销售被拆迁的不动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销售不动产”应税项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所谓有偿,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对被拆迁方无论取得的补偿是实物(房产)形式,还是货币形式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形式,均应缴纳营业税。在计税依据上,没有成交价格的,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其计税价格同房地产开发方销售不动产的计税价格。
土地增值税
反正给你们减免了,就不说啦。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0
1、营业税

对于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是否要交纳营业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87号)文件在内容与此比较近似,该文件规定对于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只要是发生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就要根据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第8条又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此,贵公司主管地税局对于土地置换政府补贴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征收营业税是有税收法律依据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