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家住在大山上,最近一个大型集团(海螺水泥集团)入驻我县,即将征用我老家村子的一片山林。这本是一件好事,但这就出现问题了:现在林地是承包到户的,每家都有县政府和县林业局颁发的林权证,这次集团占用的山林只是部分山林,有些人家的被征用了,有些没被征用到。说是被征用的林地一万块一亩,没被征用到的村民想参与到被征用的当中来,也就是说没被征用的也想分钱,而被征用的村民不干(有林权证为准)。近日乡政府(代表海螺水泥集团)到村上签订征用协议,要求村民签字同意征用,那个汤镇长放出毫言:原来的林权证不起作用了,作废了;还说只要二分之一的人同意的协议就可以生效。请问一下:(1)同一集体的土地部分被征用,赔偿费用应该怎样分配?(2)被征用的村民未签字征用协议是否有效?(3)林权证在什么情况下作废?镇长说作废就作废吗?
谢谢回答!镇政府太黑了,现在只说10000元一亩包括全部,根本不管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费。现在又听说根本不是征用,而是租用,30年后还,30年?30年之后,中国是什么样子,那片山林成什么样子?山都被挖平了?鬼晓得,山上村民的子孙后代靠什么生活?山上的村民愚昧哟!根本不晓得政府玩什么花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