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黑龙江凯轿省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建设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民用建筑建设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四条 市人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负责本市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人防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房产住宅、财政、物价、国土资源、公安、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工商、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人防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建设和使用人防工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人防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实施。
市人防部门应当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年度人防工程建设计划。
第七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
第八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防需要。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
(一)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建设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建设6B级以上(含6B级)防空地下室;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建设6B级以上(含6B级)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本款(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4.5%建设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市属各县(市)按照不低于2%建设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本款(一)项规定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5%集中建设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市属各县(市)按照不低于2%建设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市、县(市)人防部门确定。
第十条 人防工程的建设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经济建设、群众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 新建人防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设计标准以及人防工程建设计划确定的规模、功能和防护要求等进行设计。
承担人防工程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资质。
第十二条 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市、县(市)人防部门批准后,作为施工图方案设计依据。施工图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开工前,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报监手续,并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隐蔽工程的验收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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