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残疾证的定残标准

如题所述

办理残疾证的定残标准主要包括:
1、视力残疾。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他医疗手段不能或暂时不能恢复视力功能,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视力残疾分为盲及低视力两类,盲是指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低视力是指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但低于0.1。
2、听力残疾。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听力残疾分为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两类。
3、言语残疾。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言语残疾分为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两类。
4、肢体残疾。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评定,必须在最终治疗结束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截肢、截瘫,关节融合术后等无法恢复功能的除外)。
5、智力残疾。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6、精神残疾。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
办理残疾证的流程如下:
1.评定当日将评定好的残疾表交回县残联,根据评定结果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评定结果的录入评定,对于不符合评定结果的重新予以评定再录入。
2.待一批要办理的残疾证全部审核录入后由县残联理事长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并报市残联复审。
3.复审通过以后统一打印证件,到市残联办理。
4.办理好残疾证统一登记,并保留评定结果备案。再按乡镇统一发放到各乡镇,由各残疾人专委电话联系残疾人本人或亲属到所在乡镇领取。
综上所述,办理残疾证的定残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包括多个方面的残疾类别和等级划分。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医学证明和资料,前往当地的残疾人联合会或指定的评定机构进行申请和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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