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

如题所述

大连市为了完善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制,确保法制统一和依法行政,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和《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此清理规定。


该规定适用于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和部门制定的文件)的清理工作。政府及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各自实施文件的清理,部门间的共同实施文件由主要实施部门与其他部门共同负责。法制机构则在各级政府中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清理工作。


文件清理实行即时和定期相结合,同时与制定、修改、废止文件相结合。实施后发现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符、与法律法规抵触或不协调的文件需立即清理。每满两年或有效期届满,实施机关需制定清理方案,并报备法制机构。


对于有效期届满但仍需继续实施的文件,需要在期满前六个月进行评估,评估过程包括公众意见收集、调查等方式。评估后,机关将提出处理意见,对继续施行的文件可简化程序重新公布,需要修改的则按制定程序办理。


清理工作完成后,政府法制机构将审查并决定废止或修改的文件,并公开相关决定。继续有效的文件将被纳入有效目录,不再适用的文件则不得作为行政依据。符合要求的文件将予以保留,不符合条件的文件则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废止或修改。


最后,规定强调了清理工作的监督和公众参与,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执行透明度和公众意见的采纳。违反规定的机关将受到相应的纠正措施。




扩展资料

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该《规定》于2012年3月6日由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大政办发〔2012〕32号印发。《规定》共28条,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