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如何来明确验收重点?是否应邀请未中标人监督?

如题所述

提高验收环节地位《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quot;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quot;所以,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是法定的不可缺少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加大对《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法定地位,将其纳入政府采购的必备程序。要出台具体规定,明确验收相关人员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制。成立专业验收小组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小组的构成一般涉及到如下人员: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人员、质量检测机构人员、供应商代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代表,另外如有必要还可以邀请纪检部门代表参加验收。应当根据不同验收标的成立不同的验收小组。也就是对技术验收环节所需要的技术人员的选择要符合验收工作要求。例如对网络工程的验收,就要在验收小组中配备必要的网络方面的专业人员参与验收,并且其数量还要达到验收小组人数的一定比例。坚持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对单位组织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要有程序制约,并实行政府采购项目公示、群众监督制度,公布验收结果。采购人不仅要在组织验收时派出职工代表参加,而且要从项目设计、信息发布、招标程序以及实施过程中,让单位全体干部职工有权参与监督、行使发言权。发现问题要及时向采购管理机构反映,私自与供应商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造成损失的自行负责,财政部门一经发现要拒付相关货款,并将供应商履约情况列入考核。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接收、验收和付款等违反合同约定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