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托收中远期付款交单案例分析

我国大连一企业向日商出口货物,交单方式是远期付款交单。货物到达进口地后,日商进行了承兑,并且日商向开证行出具信托收据提货。但到期后,日商经营不善,无力付款。请问损失应有谁承担?为什么?
这个案例中是信用证业务吗?远期付款交单是跟单托收中的支付方式,信用证中没有吧?

第1个回答  2010-07-22
是远期L/C啊 比DA DP 略好一点,可以要求国内通知行(议付行)洽开征行 要求开征行履行到期付款责任 除非该日商破产或者未在开征行继续往来存款 即便如此 也可坚持要求开征行承担付款责任 毕竟该L/C 是他们开出的 就应该承担最后的责任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7-22
银行,银行有责任承担。他们既然接收了客人的开证,就有义务进行承兑
第3个回答  2010-07-28
找开证行要求履行付款责任,和买方没有直接关系。
用的是银行的信用。

如果不是信用证业务而是托收业务,这样的话款项收取比较困难,用的是商业信用,公司信用,公司经营困难,那你的款项收取就有问题了。
第4个回答  2010-07-30
严格来说DP远期是无法操作的,有的银行市同DA操作,有的银行会告诉你无法操作。
所以真出了事以后,很麻烦,托收规则是不建议用DP远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