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的划拨地可作为财产清算吗

如题所述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该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这一规定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分为有偿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无偿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两种,是我国确立有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主要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认可了获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平均取得成本及开发成本,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部分收益,明确可以计入企业资产。
  所以,不能认为凡是破产企业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都是无偿的,为保护国有资产,在企业破产时应当由政府无偿收回,而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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