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哪些规定

如题所述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扩展资料:

国家对宗教事务管理的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条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第五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宗教事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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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2-12
  宗教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经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第2个回答  2013-10-29
《通知》对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出版物应掌握的原则 ,出版物的内容 ,涉及重要问题的审批程序以及印刷、发行等事宜作了明确的规定 :(1)所有出版单位必须切实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 ,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在出版物中严禁出现违反政策、法律和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及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2)供内部使用的有关宗教经书、典籍和教义、教规等印制品 ,宗教团体可同省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 ,获准后 ,报同级政府新闻部门备案 ,并办理内部准用手续。(3)对以宗教经书、典籍、教义、教规和所谓传闻轶事为根据编撰的有关宗教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读物 ,原则上不安排出版 ,如确需公开出版的 ,要重点考虑书稿内容是否有利于党的民族宗教政策 ,并报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中央单位所属的出版社需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报新闻出版署审批。有关宗教的画册(像)和连环画不得安排出版。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10-13
《通知》对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出版物应掌握的原则 ,出版物的内容 ,涉及重要问题的审批程序以及印刷、发行等事宜作了明确的规定 :(1)所有出版单位必须切实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 ,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在出版物中严禁出现违反政策、法律和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及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2)供内部使用的有关宗教经书、典籍和教义、教规等印制品 ,宗教团体可同省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 ,获准后 ,报同级政府新闻部门备案 ,并办理内部准用手续。(3)对以宗教经书、典籍、教义、教规和所谓传闻轶事为根据编撰的有关宗教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读物 ,原则上不安排出版 ,如确需公开出版的 ,要重点考虑书稿内容是否有利于党的民族宗教政策 ,并报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中央单位所属的出版社需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报新闻出版署审批。有关宗教的画册(像)和连环画不得安排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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