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如何理解

如题所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是说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也就是第一次鉴定说必须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鉴定)。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符合27条所规定的,也就是说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就是27条所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在超过举证期限提出)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就是说,具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你本人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正当的理由提出鉴定申请的,或者放弃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在庭审中不能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证据,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要根据案件的和举证的具体情况来看,也有可能造成无效证据,法院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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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11
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启动鉴定程序的一般原则。除有(规定)第十五条的情形外,鉴定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据,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内容,人民法院除《规定)第十五条的情形外,一般不能依职权委托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适用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对于需要鉴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存在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情形的,在案件争议的事实真伪不明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