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11
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启动鉴定程序的一般原则。除有(规定)第十五条的情形外,鉴定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据,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内容,人民法院除《规定)第十五条的情形外,一般不能依职权委托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适用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对于需要鉴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存在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情形的,在案件争议的事实真伪不明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