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益性公墓为什么要设定年限和收取管理费?

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94号)第十五条规定: 在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应按规定交纳墓穴安葬管理费。墓穴安葬管理费按年计算,一次性收费最长不得超过20年。期满继续使用的,仍交纳费用;逾期3个月不交纳的,按无主墓穴处理。这里所说的公募没有说明不包括农村公益性墓地,也可以理解农村公益性墓地也必须执行(在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应按规定交纳墓穴安葬管理费。墓穴安葬管理费按年计算,一次性收费最长不得超过20年。期满继续使用的,仍交纳费用;逾期3个月不交纳的,按无主墓穴处理。)这条规定,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众所周知,农村的耕地、荒地、荒山属于集体所有,当地农民祖祖辈辈在这里生活,每家都有自己家的墓地。 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还规定: (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不得建墓。原有分散的坟墓应当有计划地迁至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或平毁。)这条规定没有错,但是(原有分散的坟墓应当有计划地迁至公墓)。这里就有问题了,迁入农村公益性墓地费用由谁承担?交不交管理费?这些直接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的问题都没有说清楚,如果交管理费,这就让农民难以理解,也是的这项规定给农民家庭以后增加了一项经济负担,显然是不公道的。最后说一句话,《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不严谨,没考虑中国农民现实的经济、历史、以及几千年来风俗习惯。

第一,对农村公益性公墓设定年限和收取管理费,为了方便政府管理土地,合法有效利用土地。

第二,为了管理公益性公墓的管理,杜绝违反犯罪的行为。

第三,为了不破坏生态,做到两者合理并存。

第四,利用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和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损害了群众的利益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通知:

我国公墓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一些地方乱批乱建公墓、浪费土地资源、破坏生态环境和借办丧事之机大搞封建迷信活动;有的公墓(塔陵园)单位利用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和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引发出一些不安定因素。这些问题严惩地影响了殡葬改革和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公墓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加大公墓管理的力度,抓好殡葬改革工作。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规定: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

民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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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8
  第一,对农村公益性公墓设定年限和收取管理费,为了方便政府管理土地,合法有效利用土地。
  第二,为了管理公益性公墓的管理,杜绝违反犯罪的行为。
  第三,为了不破坏生态,做到两者合理并存。
  农村公益性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不得以经营形式进行联营、转让或承包。
  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到期需要继续使用的,须办理续用手续。墓主不得擅自转让和买卖墓穴。
  农村公益性墓地墓穴的收费,由墓穴用材成本和墓穴管理费用两项构成,不得收取墓地建设、土地使用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县级物价部门制定。
第2个回答  2014-06-21
这是规定 不能随便占用土地,当然得收费了
第3个回答  2014-06-21
都是绞尽脑汁要钱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