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局如此执行是否违法?

2003年7月,因感情不合,经法院调解,判决我与前夫离婚。小孩归我抚养,之前在前夫单位购买的单位福利房(无产权)归我居住使用,无共同债权债务。2005年5月,前夫原同事将我和前夫作为被告告上法庭,称2003年4月前夫向其借款四万元用于买车,现前夫无故失踪,请求法院判决由我归还上述借款。经法院调查审理,此借款虽于我和前夫婚姻存续期间产生,但一是我对此笔借款毫不知情,属前夫的个人债务,二是此笔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开支和购买车辆,三是离婚调解书上已判决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故法院判决此借款与我无关,应由前夫偿还全部债务。
2006年底,法院执行局找到我家,称我和家人居住的房子是前夫名下的,他们要强制执行。次日我向该执行局递交了一份申诉材料,因我无本地户口,无固定工作,离婚后和父母小孩都居住在这套无产权房屋里,请求执行局不对此房屋进行执行。自此,法院执行局再无消息。
2008年年初,检察院又向我发了个立案通知,是原告向检察院申诉当时法院错判,称借款真的用于购车,我和前夫离婚是规避债务。检察院在接收了本人递交的申诉材料后,也再无消息。
2009年年底,市法院执行局的一位姓郑的法官再一次找到我,称经过他们调查,前夫借款的确用于买车,此车是我在使用,并明确告知了车型、车牌号,要求我支付他们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的加利息在内的近三万元债务。郑法官告诉我,他们也不想太为难我,要是我愿意,他愿意调解,直接还他们两万就行,让他们不收利息,也不上诉了。并且郑法官说,当时法院判决明显错误,我和前夫明显是为了规避债务才离婚。事实是我和前夫的感情从02年就已破裂,但因小孩太小才拖到03年去起诉离婚,而今我已于07年就再婚了。我从未见过他们调查到的车,也没有使用过此车,所以我告知法官,我认为此笔债务与我无关,现在既然调查出前夫财产,请他们依法执行。
一段时间后,郑法官又找到我,又只字不提车的事了,称我们住的这套房子他们一定要执行,要我们尽快搬走。我口头答复,前夫这些年也没有向我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执行了这套房子,除了补足欠款外还可以补偿给我小孩。但此后没几天郑法官发了一张通知给我,告诉我借款买的车我在使用,所以我应该向原告支付欠款,我应该向某某账户存入多少钱。这期间,因过2010年的春节,我打工的单位接待任务重,特别繁忙,加之认为他们不应该不顾法院判决而向我主张此笔债务的执行,况且前夫有财产可以用作强制执行偿还债务,他们可以执行那辆车,就无暇顾及此事,也没给执行局书面的回复。
4月中旬的一个星期五的傍晚,郑法官带同两名执行人员来到我家,以“去办公室谈谈”的理由将我强行带到他们车中后,方拿出一份拘留通知书。通知书称我拒绝执行法院判决,将处以15日拘留,当即将我送入某看守所拘留。
此事发展得太突然也太不可思议,我们全家对此事毫无准备,爱人在外出差,家中老父有严重的高血压和心脏病,小孩还在读小学三年级,我的工作也没有任何交接,此事对全家的影响太大,次日早上,父母惊慌失措的找到郑法官询问处理方法。郑法官说,如果马上交钱(只用交二万五千元),当天就把我放出来,如果不交,拘留十五天以后还会判刑。迫于无奈,也不懂法律的父母凑了二万五千元钱交给法官,某法官当场打了张收条。当天中午看守所将我释放。这之后,法院执行局再无消息,也没有以任何方式向我发出任何关于此案结案方面的通知。
看守所回家后,委屈和愤怒以及遭受到人格上的凌辱,让我至少半月时间内整天以泪洗面,无法正常工作和休息。首先我认为,法院执行局是对我采取了非法的执行措施,在此案的执行中,执行法官变成了代理人,三番两次就还款金额等等问题提出商量,调查取证后不是去依法执行,不对前夫可用作偿还的财产进行执行,不考虑法院判决,不考虑执行的准则和重点,拒绝我提出的复议,滥用司法拘留权,对我及家属进行逼债。其次,此事对心态、情绪影响甚大,不能积极、专注工作!
至此,我想咨询贵网有正义感的法律工作者们:
一、 执行局在收到钱之后,是否应向我出具结案通知书或口头通知此案结束?
二、 执行局此执行明显是否决了法院的一审判决,他们有这个权利吗?
三、 执行员明明调查到前夫有财产可用作执行却不去执行,而通过拘留我的手段来迫使我父母拿钱出来偿还不属于我的债务,这样做合法吗?
四、 我可以起诉法院执行局吗?
五、 我可以通过起诉请求法院纠正执行局错误做法,责成执行局严格依法办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归还我父母的钱,赔偿我的损失(误工、精神和衣物损坏)吗?
六、 如果第五条成立,我应该怎样上诉呢?

  你好,就你的描述,我回答的个人意见如下,仅供参考:

  一、 执行局在收到钱之后,是否应向我出具结案通知书或口头通知此案结束?
  收钱必须要有收据,这是对你自己负责。不给收据和法院公章的公信力书面收据才可。
  《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
  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基层人民法院、中级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的职责由最高人民法院
  规定。

  二、 执行局此执行明显是否决了法院的一审判决,他们有这个权利吗?
  他们没有这个权利。他们的执行行为没有,据以执行的判决文书。

  第二百一十四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
  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
  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现在的问题是他们根本没有据以执行的裁判文书。因为判决的债务非你的债务。
  你完全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该院执行局非法。或者请求中院指定其他方便的法院指定管辖该案!因为该执行局的法院的全部人员都须回避!

  三、 执行员明明调查到前夫有财产可用作执行却不去执行,而通过拘留我的手段来迫使我父母拿钱出来偿还不属于我的债务,这样做合法吗?
  这个作法在实践中是常有的,这个作法是合法的,因为判决的责任人是你,他们没有必要去非难你的前夫。

  四、 我可以起诉法院执行局吗?
  可以起诉。起诉确认法院执行程序违法,向上一级法院起诉。

  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加大了对违法执行行为程序审查的规范力度。司法解释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五、 我可以通过起诉请求法院纠正执行局错误做法,责成执行局严格依法办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归还我父母的钱,赔偿我的损失(误工、精神和衣物损坏)吗?
  衣物可以,误工可以,精神不可以。
  六、 如果第五条成立,我应该怎样上诉呢?
  向上一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向中院告执行法院非法执行。执行没有依据,即据以执行的判决文书并没有判决该债务由你执行。
  而且在民事诉讼的原告未上诉推翻一审判决的情况下,主动强制执行,有违司法不告不理的原则!
  你也可以向中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执行程序司法解释》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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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6-23
1、此案存有不少疑点。首先关于判决,如果你前夫失踪,如何认定所谓欠条的真实性?此其一。第二:该案审理时是否把你作为第二被告,你是否行使了相应的诉讼权利。(如果你不是第二被告判决书就不涉及你,执行判决时就无权执行你。执行局无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做认定的)
2、关于车:有没有这辆车,登记在谁名下?由谁使用?在何处停放?好像都没有明确。
3、关于房产:本身不属于可供执行的房产。即便是商品房如果唯一用房,除非是按揭抵押,根据最高院有关规定,只能查封不能拍卖的。
4、关于拘留:只有在有财产可供执行拒不执行情况下才能采取。法院内部也有一定的审批程序。是否违法只能依相关证据认定。
5:在现在的情况下,建议双管齐下:第一把重点放在对那份已生效判决的再审或申诉上。同时,如果你有证据证明执行法官行为不符合规定,准备相应材料针对执行法官的行为依法向相应机关举报控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