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因感情不合,经法院调解,判决我与前夫离婚。小孩归我抚养,之前在前夫单位购买的单位福利房(无产权)归我居住使用,无共同债权债务。2005年5月,前夫原同事将我和前夫作为被告告上法庭,称2003年4月前夫向其借款四万元用于买车,现前夫无故失踪,请求法院判决由我归还上述借款。经法院调查审理,此借款虽于我和前夫婚姻存续期间产生,但一是我对此笔借款毫不知情,属前夫的个人债务,二是此笔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开支和购买车辆,三是离婚调解书上已判决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故法院判决此借款与我无关,应由前夫偿还全部债务。
2006年底,法院执行局找到我家,称我和家人居住的房子是前夫名下的,他们要强制执行。次日我向该执行局递交了一份申诉材料,因我无本地户口,无固定工作,离婚后和父母小孩都居住在这套无产权房屋里,请求执行局不对此房屋进行执行。自此,法院执行局再无消息。
2008年年初,检察院又向我发了个立案通知,是原告向检察院申诉当时法院错判,称借款真的用于购车,我和前夫离婚是规避债务。检察院在接收了本人递交的申诉材料后,也再无消息。
2009年年底,市法院执行局的一位姓郑的法官再一次找到我,称经过他们调查,前夫借款的确用于买车,此车是我在使用,并明确告知了车型、车牌号,要求我支付他们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的加利息在内的近三万元债务。郑法官告诉我,他们也不想太为难我,要是我愿意,他愿意调解,直接还他们两万就行,让他们不收利息,也不上诉了。并且郑法官说,当时法院判决明显错误,我和前夫明显是为了规避债务才离婚。事实是我和前夫的感情从02年就已破裂,但因小孩太小才拖到03年去起诉离婚,而今我已于07年就再婚了。我从未见过他们调查到的车,也没有使用过此车,所以我告知法官,我认为此笔债务与我无关,现在既然调查出前夫财产,请他们依法执行。
一段时间后,郑法官又找到我,又只字不提车的事了,称我们住的这套房子他们一定要执行,要我们尽快搬走。我口头答复,前夫这些年也没有向我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执行了这套房子,除了补足欠款外还可以补偿给我小孩。但此后没几天郑法官发了一张通知给我,告诉我借款买的车我在使用,所以我应该向原告支付欠款,我应该向某某账户存入多少钱。这期间,因过2010年的春节,我打工的单位接待任务重,特别繁忙,加之认为他们不应该不顾法院判决而向我主张此笔债务的执行,况且前夫有财产可以用作强制执行偿还债务,他们可以执行那辆车,就无暇顾及此事,也没给执行局书面的回复。
4月中旬的一个星期五的傍晚,郑法官带同两名执行人员来到我家,以“去办公室谈谈”的理由将我强行带到他们车中后,方拿出一份拘留通知书。通知书称我拒绝执行法院判决,将处以15日拘留,当即将我送入某看守所拘留。
此事发展得太突然也太不可思议,我们全家对此事毫无准备,爱人在外出差,家中老父有严重的高血压和心脏病,小孩还在读小学三年级,我的工作也没有任何交接,此事对全家的影响太大,次日早上,父母惊慌失措的找到郑法官询问处理方法。郑法官说,如果马上交钱(只用交二万五千元),当天就把我放出来,如果不交,拘留十五天以后还会判刑。迫于无奈,也不懂法律的父母凑了二万五千元钱交给法官,某法官当场打了张收条。当天中午看守所将我释放。这之后,法院执行局再无消息,也没有以任何方式向我发出任何关于此案结案方面的通知。
看守所回家后,委屈和愤怒以及遭受到人格上的凌辱,让我至少半月时间内整天以泪洗面,无法正常工作和休息。首先我认为,法院执行局是对我采取了非法的执行措施,在此案的执行中,执行法官变成了代理人,三番两次就还款金额等等问题提出商量,调查取证后不是去依法执行,不对前夫可用作偿还的财产进行执行,不考虑法院判决,不考虑执行的准则和重点,拒绝我提出的复议,滥用司法拘留权,对我及家属进行逼债。其次,此事对心态、情绪影响甚大,不能积极、专注工作!
至此,我想咨询贵网有正义感的法律工作者们:
一、 执行局在收到钱之后,是否应向我出具结案通知书或口头通知此案结束?
二、 执行局此执行明显是否决了法院的一审判决,他们有这个权利吗?
三、 执行员明明调查到前夫有财产可用作执行却不去执行,而通过拘留我的手段来迫使我父母拿钱出来偿还不属于我的债务,这样做合法吗?
四、 我可以起诉法院执行局吗?
五、 我可以通过起诉请求法院纠正执行局错误做法,责成执行局严格依法办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归还我父母的钱,赔偿我的损失(误工、精神和衣物损坏)吗?
六、 如果第五条成立,我应该怎样上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