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如题所述

医疗记录的核心在于病历,它包括门诊和住院两部分,内容严谨且要求规范。病历书写需确保客观真实,使用蓝黑墨水或指定圆珠笔,中文为主,必要时可使用标准外文缩写。书写过程中,错误需以双线划出并注明修改,上级医师有权检查并修正下级的病历。


病历的结构分明,首部记录患者的基本信息,如入院前的检查和治疗,药名、诊断和手术名称需引用。发病以来的一般情况,如精神状态、饮食等需简要记录。既往史、个人史和体格检查是病历的重要组成部分,详细记录患者的健康背景和身体状况。


专科检查与辅助检查的结果需一一记录,同时初步诊断由医师根据患者情况提出。入院记录和再次入院记录分别反映了患者首次和后续的住院情况,时间要求严格。对于紧急或24小时内出院或死亡的情况,有专门的详细记录表格。


病程记录包括病情变化、检查结果和治疗措施,如首次病程记录需在入院8小时内完成。日常病程记录由经治医师每日或每2-3天更新。上级医师查房和疑难病例讨论的记录同样重要,体现了医疗团队的协作和决策过程。


此外,病历的打印和管理也有明确规定,如使用特定软件生成,字体清晰,保存和复印需符合标准。电子病历和中医病历也有各自的管理法规。病历书写规范自2010年起执行,之前的规则随之废止。


扩展资料

国家卫生部网站2010年2月4日发出通知,要求从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修订完善后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于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各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行为进行详细规范,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其中,对医患双方易发生误解、争执的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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