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什么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新《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虽然强调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但并没有减轻会计人员在会计行为中的法律责任,而是增大了和明确界定了会计人员在会计行为中的法律责任。

首先,在现实中,会计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存在着违反新《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至今仍未引起足够重视。对这些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新《会计法》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其次,会计人员作为会计机构的主体在从事会计行为的过程中,若有违反新《会计法》规定的,不管是主观或客观因素引起的,都将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而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应负的会计责任:

①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盖章。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出现问题,单位负责人要首先承担法律责任。

②建立健全会计机构,任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依法保障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③依法建账,组织领导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并对会计人员提报的无权处理的会计报告及时作出查处决定。

④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单位内部制约机制,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⑤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监督,如实向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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