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慈善总会海宁市新居民慈善救助办法

如题所述

为解决新居民因重大疾病或突发灾害导致生活困难的问题,海宁市慈善总会根据相关政策和《海宁市慈善总会困难救助实施办法》,特制定此海宁市新居民慈善救助办法。

救助对象需在我市居住满一年以上,持有有效居住证,有固定住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满一年以上。因重大疾病或非重特大自然灾害导致生活特别困难,方可申请救助。医疗救助仅限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医疗费用,以及医保定点药店的购药费用,保健品不在救助范围内。

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况包括:违法犯罪、工伤事故、交通事故、自杀自残、酗酒吸毒等。救助标准分为两类: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新居民,根据自负医疗费用和困难程度,可获一千至一万元救助金;持有《临时居住证》的新居民,可获一次性2000元至5000元生活补助。

申请救助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居住证、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以及突发灾害损失证明。重大疾病还需提供病史、诊断书、医疗费用发票等。救助金额由市慈善总会核准,通过市新居民事务局发放,公示后接受社会监督。

如有虚报骗取救助金的行为,将受到批评教育或追回款项,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责任。工作人员如出现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分,构成犯罪者将依法惩处。

此办法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由市慈善总会和市新居民事务局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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