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客户备付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

  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跨境外汇支付等特定业务时,已从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付出或者尚未向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归集的待付资金。

  特定业务银行,是指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具备相关业务资质,为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存管等服务的商业银行。

  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特定业务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的账户。

  备付金银行,是指符合本办法要求,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协议,为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

  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因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

  备付金账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及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统称为备付金账户。

  备付金主监督机构,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对非银行支付机构所有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并监督的清算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第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全额交存至中国人民银行或者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

  非银行支付机构因发行预付卡或者为预付卡充值所直接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通过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统一交存至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第五条 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以客户备付金提供担保。第六条 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应当通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第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双方协议约定,开展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完整,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客户备付金业务实行监督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配合。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账户管理第九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一个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非银行支付机构携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开立申请书、营业执照、《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他开户所需材料到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的管理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相关规定。第十条 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选择一家特定业务银行开立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仅用于办理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确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再选择一家特定业务银行开立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备用账户。第十一条 开展基金销售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选择一家特定业务银行开立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仅用于办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第十二条 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原则上可以选择不超过两家特定业务银行,每家特定业务银行可以开立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一家特定业务银行的多个币种跨境外汇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视作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仅用于办理跨境外汇支付结算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