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甲烷总烃是否缴纳环保税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非甲烷总烃不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因而不征收环保税,因而先计算一般性粉尘、二氧化硫、苯、二甲苯的污染当量数,再按量数大小排序取前三项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按如下方法和顺计算:

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不能按照上述计算方法的——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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