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法院应当依据和参照适用的规范都有什么?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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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6-22
依据的应当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对于这些法律渊源应该无条件适用。

参照的指的是相对低位阶的法律渊源,诸如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法院若认为其有错误不适用即可,但特别注意单行条例和自知条例是应优先考虑的。

除过上述两种还应当参考(注意是参考)一些其他规范性文件,由于其效力位阶更低,法院的时候就更加自由了。

我这么说你能明白吗?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