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破坏鉴定报告由谁出具?

如题所述

据群众反映,有人在通许县冯庄乡小城村基本农田内挖沙、取土,破坏深度有1.2米,面积达7.5亩。土地执法人员前去制止,并追查到破坏这一基本农田的第一责任人。因该案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构成犯罪,国土资源局将该案移交县公安局立案侦查。通许县公安局要求国土资源局提供基本农田被严重破坏的鉴定证明。通许县国土资源局按要求,结合通许县农业局有关技术人员现场取土、化验,确定了被破坏土壤成分。但通许县农业局称其没有出具土壤严重破坏证明的职权,出具的证明没有法律依据。通许县公安局因为没有土地严重破坏的鉴定证明,无法立案。处理破坏耕地的案件,应由哪个部门出具土地被破坏的鉴定报告?河南省通许县国土资源局 刘玲玲 林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此,本罪的犯罪构成中要求同时具备“数量较大”和“农用地大量毁坏”两个条件。2000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就“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作出解释:①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②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该《解释》对非法占用农用地分别在质(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和量(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10亩以上)上作出具体规定。
因此,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必须有证据证明该处基本农田遭到严重破坏的事实。对于该事实的证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因此,本案中,通许县国土资源局和通许县农业局都负有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的职责。
一方面,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办人(指土地管理部门指派的承办人)在必要时,可以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员应当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人员参加。勘验人员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因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本身即具有勘验土地的职权。
另一方面,《全国耕地土壤监测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级土壤监测的管理工作,由农业部委托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土肥站、测试中心、农技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壤监测管理工作。”因此,通许县农业局有关技术人员参照《全国耕地土壤监测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取样化验,确定被破坏土壤成分,作出土壤破坏程度的技术性说明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也就是说,通许县国土资源局与通许县农业局均有权对土壤被严重破坏的程度加以鉴定说明。在本案中,为尽快依法处理这起严重破坏基本农田案件,以利于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贯彻实施,通许县农业局与通许县国土资源局既可以单独对土壤破坏情况进行鉴定说明,也可以协调配合,共同出具该基本农田被破坏的证明,公安部门也应予以充分重视,不应囿于形式上的规定。
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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