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书记员,怎样做好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工作?

在我考取法院聘任书记员,主要是送达的工作,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给当事人时有什么技巧?
1.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是否必须送达到当事人的住处?当事人及成年家属拒收,留置送达时,该怎样找有关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见证?实际操作是怎样的?
2.给单位法人等送达,如果拒收,留置送达时,又该怎样找见证人见证?具体怎样操作?
我刚进法院做书记员,主要是送达的工作,

  作为送达而言,你应当正确的认识此种工作的内涵。
  我建议:
  第一,你应当去努力学习法律,看清楚我国法治进程的大局,这样你对送达工作就有了一个思想上的宏观认知;我感觉,送达的工作,不应当说只是你来负责,就是应当由你全权来完成并负责到底的,此送达乃是审判流程中的必备环节,送达完成的好坏,也应当是评判你们法院对这项工作重视程序的一个最好的指标,如果你们院领导和院工作机制没有很好的运行良好,那么,送达对于你来说,当然是困难的,当然是不会轻松的。
  第二,我建议,你应当多实践,千万不要教条,法律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毕竟规定的东西全面执行起来,是很不容易的,尤其是当你手中的案量特别的多的时候,当然刑事案件送达是很容易的,民事的,就需要讲究很多的技巧。虽然民诉法规定的有送达的方式,但是方法上,你还是有很多余地可寻的。这需要你平时要谦虚,要多问,多看,多学,多实践,再多总结,这样才会做到“手里有粮,心中不慌”!
  第三,一个总的原则就是,只要是有利于案件流程良性进展的,有利于案件下一环节的,只要是不会带来负面影响的,这样的送达就永远不会是非法的。这样说,恐怕你不会认同的,因为,你可能会以文字上的法律规定来驳斥我,但是我说的是实际,是社会现实,你可知道,有的极其复杂的案件,你要是照搬硬套民诉法去送达,恐怕真的要累死你的。
  第四,要时刻注意一下,送达也不是孤立的,它是整个流程中的一个环节,虽然通常的思维是,它要按常理,按顺序来进行,但难道你就不可逆向思维一下,再看看是不是有更节约资源,节省精力的好办法去运用其它的环节来最终达到相应的效果嘛?记住,送达仅仅是一项小工作小环节,我们做这项工作的目的和效果要是已提前完成了,那么就不必要在工作的细节上自我反复较真儿了,这样做反而是自寻烦恼了,知道嘛
  呵呵,一看你就一定是一个NEWCOMER,好好干吧,勤学好问是好事,你的路还很长,学的东西还很多,多多总结,多多研究,你是一定会有大进步的。以上仅是我个人一家之见解,希望对你有启示和帮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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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6-21
1、刚进法院,做这些工作时,开始应该都有前辈带段时间吧。留心一下,学习好的经验。
2、留置送达时,法律规定是要有见证人,但普通的案件,如果被告或家属不肯签收的,一般就直接留下文书走人,然后在回证上将情况证明,哪有那么多功夫找见证人(当然如果是特别重大案件,或能预见到当事人很吊,会处处挑剌的,这些案件会慎重)
3、当事人拒签,很多时候是法律知识欠缺,不理解,认为签字就是认可对方意见等等,这时候,有经验的工作人员,会耐心做好解释工作,说明文书送达的法律意义,及不签收照样产生相应法律效力。多学习一些调解工作做得好的前辈的经验
第2个回答  2010-06-22
现在大多数都是打电话给被告方,然后叫他们自己去法院拿的
第3个回答  2010-06-23
最好不要报聘书,是个把人往死里整的职务。过了司法考试不能转法官,当了聘书不能再参加公务员考试(这个我是有亲身体验的,我因为是聘书,过了司考不能转法官,因而报了审判员考试,笔试过了,资格审查被刷了下来,我是山西的.)
法院累死累活的活儿都有书记员干。而且是聘任制,说不定什么时候就把你裁了,工作的稳定性没有保证。总的来说,是个把人往死里整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