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否为我国制定法律的主体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事件经过】 20日11:29分,网友“wswd”在某社区网站上发布题为《 绵阳 史诗级的通奸大片》一文,网帖爆料“绵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 法官唐某(办公室主任)、高某长期在上班时间跑出办公室狼狈通奸”,并附有大量酒店监控视频截图,力证二人私生活混乱。媒体得到多方证实,该二人确系绵阳中级人民法院干警,目前,纪检部门已介入调查。 同时,该网友还称,2015年12月23日星期三,两人又开此车去外地通奸游玩,2015年12月11日、12月18日、2016年1月15日12点30分在园艺山会议中心通奸。 该网友在帖子最后愤怒地表示,二人身为领导干部上班时间既不在本院工作岗位,也不在下派单位工作,更多时间用在通奸、打麻将、OK厅。 国家公职人员丑闻被曝光,实在是令人大跌眼镜。此帖发出后被迅速转载,引来众多网民围观。 【法律解读】 中国实行的是法官选任制度。 法官选任制是有关选拔和担任法官的基本制度。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长期沿用选拔行政官吏的模式去选任法官,而漠视法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大量的社会矛盾涌向诉讼渠道寻求法律救济。 视同行政官吏又不彰显职业化的“法官”被推向了应用法律的最前沿。又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WTO的加入,我国正向更高的目标法治国家迈进,法官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也日益被人们认识和关注。为了改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的局面,必须淘汰“贬值”的法官,并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官遴选制度。 为此,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并以“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为标题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不少内容就涉及了法官选任制度的改革和推行。法官选任制也成了各地法院诸多改革举措中的重头戏。但是,有的地方看似全面推行,如交流、轮岗、任职回避等,但实际上背离了制度设计者的初衷;也有的仅是走过场,充其量是为了改革而改革。所以,如何以科学的发展观、法律观来建立和推行法官选任制度,引起了思考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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