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事实婚姻的认定

如题所述

新民法典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如下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
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即为婚姻法认定的事实婚姻 。
一、婚姻效力是指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后果。在双方进行结婚登记后,若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可能导致婚姻效力产生瑕疵,即婚姻无效或婚姻可撤销,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1、狭义的婚姻效力
狭义的婚姻效力指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大类,主要为夫妻的家庭地位、姓名权、参加各种社会活动的自由,日常家事代理权,扶养义务和配偶继承权等。
2、广义的婚姻效力
广义的婚姻效力包括狭义的婚姻效力和除发生在夫妻双方以外的其他效力,如夫妻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发生姻亲关系。
婚姻效力存在瑕疵的救济途径
若出现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起诉确认婚姻无效。
若出现导致婚姻可撤销的情形,则分两种情况具体讨论。一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而未事先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二、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双方的结合。《民法典》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主要包括: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没有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对于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也对胁迫婚姻的撤销做出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指男女双方以共同永久生活为目的,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依照有关规定能够认定为合法婚姻关系。
三、事实婚姻构成要件: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双方均无配偶。
2、男女双方处于同居状态,即持续、稳定并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和生活。
3、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4、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四、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事实婚姻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按照司法解释文件,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同居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具有法律规定的夫妻权利义务;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均按同居关系处理,不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果能够依上述规定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主张继承的一方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享有相关权益;如果同居期间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登记之日起确立其法律配偶身份,那么也可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如果双方没有补办结婚登记,也不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那就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可根据相互扶养的具体情况,依照《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
解除事实婚姻时的财产分配,也是将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依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在确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之后,具体分割财产时应首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该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实践中,往往也会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力争妥善分割。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2、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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