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必须是户主吗

如题所述

不一定。
低保申领条件: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领取失业救济金或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和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本地最低保障标准的居民;
有农业居民户口、居住在农村、家庭承包土地的村民,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生活水平低于本地农村最低保障标准的村民。
(一)城镇低保对象的确定:凡持有弥渡县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家庭收入计算,人均月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弥渡县现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2元的,不论其年龄、职业、健康状况如何,是否在城镇居住,所在单位何种性质,都可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低保补助金按低保标准实行差额补助。我县现在执行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182元/月.人。
(二)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等证明材料,填写《城市低保待遇申请表》。
2.社区居委会(企业工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进行调查取证,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社区或企业生活区的公共场所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后,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及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接到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4.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社区居委会(企业工会)将发放金额张榜公布。张榜公布的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补助金额、民政局接受监督电话。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天。对有异议的,要重新审核。
(三)城镇低保实行动态管理,每个季度复核审批一次。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人均收入发生变化或户籍变更的,通过社区(村)居委员会及时告知乡镇民政办;县民政局每年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复核一次,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金的手续。我县城镇低保自1999年实施以来,已纳入城镇低保对象5500人,占非农人口的23.67%。自2004年以后,省州对各县市享受城镇低保对象的指标没有增加,为此我县对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也只能仅限于减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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