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什么相抵触

如题所述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答: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为创建文明和谐的社区,促进城市基层稳定,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居民会议讨论,特制定以下公约,望全体居民遵守执行。

一、 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积极响应政府号召,认真履行公民各种义务,团结一心为构建和谐社区作贡献。

二、自觉遵守文明道德守则,大力倡导“讲文明、守公约、除陋习、树新风、提素质”,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三、邻里和睦,相互尊重,团结友爱,敬老爱幼;遵纪守法,礼貌待人,讲文明语言,行文明礼仪,养成文明习惯。

四、爱护公共卫生,生活垃圾及时分类入箱,做到不吐痰,不乱扔垃圾,不毁坏绿地,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说粗话脏话,不乱涂乱贴,不随地大小便,爱护社区环境。

五、不在住宅周围乱搭乱建,楼道内不乱堆乱放,保护楼道干净整洁。

六、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见义勇为,同一切坏人坏事和不良行为作斗争。

七、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娱活动,不看淫秽书刊、录像等,不参与赌博、吸毒,不做违法犯罪的事。

八、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城镇居民做到红白喜事不大操大办,勤俭节约,反对铺展浪费,除红白喜事外不操办其余酒宴。

九、自觉遵守公共秩序,搞好公共卫生,自觉维护社会和公众利益,为净化、美化绿化社区作贡献。

十、提倡晚婚、晚育,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反对男尊女卑思想观念,树立女儿也是传后人的新型的婚育观。

十一、扶贫助困,为下岗职工、无业居民、计生困难户帮扶服务,送温暖、献爱心。

十二、团结互助,搞好邻里关系,争做“五好文明家庭”,共建文明社区,人人争取在单位做个好职工,在家里做个好家长,在学校做个好学生,在社区做个好居民。

十三、尊老爱幼,在社区内努力创造老有所养、少有所学、幼有所托、贫有所济、残有所助、病有所医、难有所帮的社区环境。

居民自治公约

公约是指各个国家、部门、人员之间的一个共同遵守的约定,一般是大家就有关国家、部门、人员之间的利益问题进行公开讨论达成一致的意见,并且同意遵守的一个规定。

居民自治公约

,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法规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

:机关、团体或街道居民内部拟定的供共同遵守的章程。

公约是参与制定的单位和个人共同信守的行为规范,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安定团结、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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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24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扩展内容

【居委会下设机构】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居民小组】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第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每个居民小组设组长一名,规模大的居民小组可增设一名副组长。组长、副组长由居民推选,其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相同。

  【居民公约】

  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居委会经费与开支】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和发展商业、饮食业、修理业和托幼、养老等生活服务事业,也可以因地制宜地兴办生产服务事业。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居民委员会兴办的便民利民的生活生产服务事业,应当给予扶持和优惠。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无偿调用居民委员会的财产。

  第二十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的范围、标准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不再任职后的生活补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居民委员会有经济收入的,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经受益单位同意,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单位筹集。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二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凡新建的居民住宅区,应当将增设的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一并纳入基建计划。已有的办公用房,由房管机构和民政部门共同建卡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居委会成员生活补贴】

  第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生活补贴或补助。

  居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任职满十五年,其中主任、副主任任职在三届以上,不再任职又无固定收入的,可以按照工作年限和贡献大小,给予生活补贴。

  【居委会与辖区单位的关系】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
第2个回答  2020-11-23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什么相抵触?答: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制定居民公约是城市居民自治的有效途径。我国法律规定,居民公约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3个回答  2020-11-23
1.居民委员会的设置。居民委员会的设立以实现居民自治为目的,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为原则,以100—700户的范围设立。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第2款规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2.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既可以由本居住地范围内全体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居民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还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也可不设下属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凡是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是由居住地范围内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的居民自治的民主决策机构。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民区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民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账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3.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调解民间纠纷;(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此外,还应对编入居民小组的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进行监督和教育。
第4个回答  2020-11-26
为创建文明和谐的社区,促进城市基层稳定,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居民会议讨论,特制定以下公约,望全体居民遵守执行。
一、 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积极响应政府号召,认真履行公民各种义务,团结一心为构建和谐社区作贡献。
二、自觉遵守文明道德守则,大力倡导“讲文明、守公约、除陋习、树新风、提素质”,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三、邻里和睦,相互尊重,团结友爱,敬老爱幼;遵纪守法,礼貌待人,讲文明语言,行文明礼仪,养成文明习惯。
四、爱护公共卫生,生活垃圾及时分类入箱,做到不吐痰,不乱扔垃圾,不毁坏绿地,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说粗话脏话,不乱涂乱贴,不随地大小便,爱护社区环境。
五、不在住宅周围乱搭乱建,楼道内不乱堆乱放,保护楼道干净整洁。
六、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见义勇为,同一切坏人坏事和不良行为作斗争。
七、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娱活动,不看淫秽书刊、录像等,不参与赌博、吸毒,不做违法犯罪的事。
八、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城镇居民做到红白喜事不大操大办,勤俭节约,反对铺展浪费,除红白喜事外不操办其余酒宴。
九、自觉遵守公共秩序,搞好公共卫生,自觉维护社会和公众利益,为净化、美化绿化社区作贡献。
十、提倡晚婚、晚育,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反对男尊女卑思想观念,树立女儿也是传后人的新型的婚育观。
十一、扶贫助困,为下岗职工、无业居民、计生困难户帮扶服务,送温暖、献爱心。
十二、团结互助,搞好邻里关系,争做“五好文明家庭”,共建文明社区,人人争取在单位做个好职工,在家里做个好家长,在学校做个好学生,在社区做个好居民。
十三、尊老爱幼,在社区内努力创造老有所养、少有所学、幼有所托、贫有所济、残有所助、病有所医、难有所帮的社区环境。
居民自治公约
公约是指各个国家、部门、人员之间的一个共同遵守的约定,一般是大家就有关国家、部门、人员之间的利益问题进行公开讨论达成一致的意见,并且同意遵守的一个规定。
居民自治公约
,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法规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
:机关、团体或街道居民内部拟定的供共同遵守的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