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中特许权使用费被纳入劳动所得 但是从法学角度考虑 到底是劳动所得还是财产所得,哪一种更加合理?

如题所述

税法中将特许权使用费纳入劳动所得的规定是基于税收征管的考虑。从税法角度来看,特许权使用费是由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内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应按照劳动所得计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从法学角度来看,特许权使用费的性质并不是纯粹的劳动所得,也不是纯粹的财产所得,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利益权益。特许权使用费是取得特许权人的授权使用特定的知识产权而取得的收益,是对知识产权的价值、权益和使用权的体现。

因此,从法学角度来看,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被视为财产所得,而不是劳动所得。这是因为特许权使用费的取得与个人的劳动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而是基于知识产权的授权和使用权。特许权使用费的取得是基于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权益,与个人的劳动成果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综上所述,从法学角度来看,特许权使用费更加合理地被视为财产所得。但是,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特许权使用费被纳入劳动所得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遵守税法规定并按照劳动所得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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