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0年3月23日,福建南平一名疑患精神病男子在南平实验小学校门口挥刀乱捅,至少造成小学生8人死亡。据悉,凶手是一名被辞退的社区诊所医生,疑似精神病患者。
2、2010年4月12日,在广西合浦某小学门前又发生了一起凶杀事件,2人死亡、5人受伤,其中包括多名小学生。
3、2010年4月28日,广东雷州男子校园内砍伤师生16人,广东省湛江市下辖雷州市雷城第一小学发生血案。一名男子冲进校园,持刀砍伤15名学生和1名教师,有一名学生逃跑中受伤。
4、2010年4月29日,江苏泰兴中心幼儿园持刀行凶事件5儿童伤势较重,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发生一起持刀行凶事件。该事件中受伤的人员一共为32名,其中学生29名,教师2名,保安1名。
5、2010年4月30日,山东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尚庄村村民王永来强行闯入尚庄小学,用铁锤打伤5名学前班学生,然后点燃汽油自焚。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法规
1.《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3.《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4.最新《民法总则》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5.最新《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校园安全事故
1、教室伸懒腰,铅笔戳伤同学眼睛。
2、学生看铅球赛被砸伤。
3、学生在课余时间相互追逐、戏耍、打闹导致摔伤、擦伤等。
4、学校楼房走廊栏杆的高度不符合要求,校园设深水池;校园设施老化,有些危房在带病使用。
5、体育设备不定期检查、维修、更换。
6、体育活动或课上不遵守纪律或注意力不集中,活动随意,体育器械使用时不得要领而造成的伤害。
7、学生取暖、用电、饮食不当而造成火灾、触电、中毒等事故。
8、因学生特殊疾病、特殊身体素质、异常心理状态受到意外冲击而造成的伤害。
9、学校安全保卫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得力,学生受到校外不法之徒的侵害。
10、放学和下课时在楼道、门口等黑暗和狭窄的地方互相争先而造成的挤压、践踏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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