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
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校期间能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较好掌握所学
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从事科
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经审核取得毕业资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动,经教育
仍坚持不改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三)有过考试作弊行为者;
(四)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全国大学英
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以下标准:
非艺术类专业(外语类除外):普通公办学生全国大学英
语四级考试所获成绩未达到 350 分;对口单招学生全国大学英
语四级考试所获成绩未达到 340 分;普通民办学生全国大学英
语四级考试所获成绩未达到 330 分。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
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所获成绩未达到 300 分。外语类专业学生参
加全国相应专业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 50 分。
(五)授经济学、文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学士学位的
我校相关专业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全国或江
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未达到一级;授工学学士学位的我校
相关专业(计算机相关专业除外)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
科毕业生,全国或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未达到二级,或
未通过学校组织的与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相当水平的考
试;
(六)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未取得“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合格以上成绩者或未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合格以上成绩者;
(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应授予学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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