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相较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

如题所述

通过以上客观地分析,我们可以感觉到:每种企业形态都有其对投资者有利和有弊 的 方面,没有什么绝对不利的企业形态。在赋予权利的地方,同时即负有义务,在有利益的方 面,同时即意味着风险,权利与义务、利益与风险在每种企业形态中都保持和实现着和谐的 平衡,不同企业形态中权利和利益的差异,恰好被其义务和风险的差异折抵。

      具体而言,合伙企业相对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有以下4点优势:
      (一)合伙企业的出资优势
      我国新公司法颁布之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0万元减为3万元 ,这 使合伙企业不要求最低注册资本的优势不再明显。但是,就出资形式来说,合伙企业还是有 一定优势的。我国新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 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形式出资,这就排除了信用和劳务等出资形式。与此不同, 我国合伙企业法允许成员以金钱、实物、劳务、信用和经营能力等具有经营效能的任何有形 或无形的财产作为出资。事实上,信用和劳务具有极强的经营功能:就信用而言,对于某些 从事特殊经营的公司而言,良好的信用甚至较之雄厚的资本更为重要;就劳务来说,某些公 司需要的可能不是金钱或实物,而恰恰是人才和管理能力与技术。可见,出资形式的广泛是 合伙企业的一大优势。
      (二)宽简的设立、运作条件和程序
      众所周知,公司的设立和运作要经历复杂的程序。比如:在我国,公司和合伙企业 都要 向有关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是合伙企业法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 起3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公司法却无此期间规定;公司无论规模,都要设有董事或执 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而合伙企业则没有此限制,运作要自由的多。此外,有限责任公司 还需置备股东名册、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等等,这些都是合伙企业所不需要的。所谓“船 小好调头”,在讲究效率的今天,合伙企业在面对问题时的处理速度,无疑要快于有限责任公司。

      (三)合伙企业的税收负担较轻
      我国对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合伙企业作为个人的延伸征收仅个人所得税 , 而对公司首先要征收企业所得税,之后对于获得公司股息的股东,还要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对公司利润和公司分配的股息的重复征税问题,尽管存在肯定和否定的激烈争论,但 至少就目前来说,各国的做法还是一致的,即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加以纳税,在公司分 配股息后,还要对股东征税)。以我国为例,我国对公司的利润总额一般按33%的比例税率 征税(对小企业纳税人规定了两档优惠税率: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的,税率 为18%;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的,税率为27%),对于股东分得的股 息,按20%的税率征税。我国对合伙企业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35%。 比如,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都是由2人组成,且对于公司(企业)的利润平均分配。在 二者的利润总额都是20万元的情况下,对公司来说,公司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33%=6. 6万元。对于剩下的13.4万元,企业提取10%的资本公积金后,剩下的12.06万元,每个股东 分得6.03万元,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后,每个股东年终得到4.824万元;对合伙企业来说 ,每个合伙人分得的10万元,在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5000元)*35%-6750元=2.65 元后,每个合伙人年终得到7.35万元。由此可见合伙企业对于公司的税负优势有多么大。笔 者感觉,税收负担较轻应该是合伙企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大优势。
      (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通过
      尽管2005年10月新公司法的通过使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进一步扩大,无论从最低 注 册资本,还是从出资形式上,新公司法都使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合伙企业对中小投资者的吸引 力更大。但是,仅仅在不到一年以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 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新合伙企业法的重大创新之一就 是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和特殊普通合伙制度(即有限责任合伙,它主要适用于专业服务机构) 。有限合伙制度的确立使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的优势大大降低。可以预见,在2007年 6月1日新合伙企业法施行后,合伙企业的数量会有大幅度提高。
      (五)其他优势
      合伙企业相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还表现在:
      1.贷款利率。也许对于像我国这样信用体系不健全的国家,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 从银行贷款的难度区别不大,但是对于像美国这样信用体系相对比较健全的国家,这种区别 就很明显了。由于合伙企业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有其自己的财产对银行做担保,所以银行 会乐意贷款给合伙企业;由于担心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贷款,银行对公司企业会 比对合伙企业收取更高的贷款利率或让公司的幕后人物提供个人担保。
      2.凝聚力。一般来说,虽然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要远远大于股份有限公司,但是, 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有限责任公司的凝聚力会受到或多或少的限制。但是,对于合伙企 业来说,情况就不一样了,合伙人之间彼此熟悉,而且企业的经营状况与他们的利益息息相 关,所以合伙人之间必然会竭尽全力的合作,促使企业利益同样也是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合 伙企业的凝聚力要远大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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