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监督的种类

如题所述

教育法律监督的种类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国家监督、社会监督。
其中,国家监督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以及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可以分为民主党派的监督、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它们之间互相交错、互相结合,构成我国的教育法制监督体系。
教育法的监督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而言,是指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公民依法对教育法实施的监督活动。狭义上是指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教育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活动。一般来说,教育法的监督是广义的,包括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的监督。这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构成了教育法的监督体系。教育法监督是保证教育法正确制定的关键,是保证教育法正确实施的必要手段,是保证教育法律关系正常运行的重要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优先发展。全社会都应关心和支持教育的发展。全社会都应该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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