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审开庭后,已经过去一个半月,迟迟未判决,请问法院能不能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如题所述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法院可以延期审理,且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法院审理刑事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所以题目中一个半月没有判决,是在法定时间以内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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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4-26

有可能。

根据中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刑事案件的判决应在开庭后不超过两个月内作出,超过期限需要批准延长,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法院未作出判决,则被告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监督程序。

如果在一审期间,法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一般应当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但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同时,检察院也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向法院提出补充侦查的申请,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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