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7(70)号规定办法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该规定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是根据国家关于计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规定,结合实际,就本市企业申领养老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作做出的通知。

法律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第一条 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按照规定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第二条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按照本人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详见附件1)。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按照本人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确定。其中,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的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1.0计算;1993年至2010年的缴费工资指数低于1.0的,按照1.0计算;2011年至2013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分别按照不低于1.0、0.85、0.75计算。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详见附件2)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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